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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上市条件

2012-03-22 浏览次数:0

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除经国务院特别批准,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,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外,企业申请发行股票,必须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的规定,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 (1)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,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,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; (2)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,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,法律、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,从其规定; (3)股份发行、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,发起人必须依照规定申报文件,承担公司筹办事项; (4)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,采用募集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,发起人应根据《公司法》、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》的要求制定章程草案; (5)有公司名称,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,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工商登记的要求确立公司名称,并建立股东大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和经理等组织机构; (6)有公司住所。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根据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财务条件:   (一)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,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;   (二)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;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;   (三)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;   (四)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(扣除土地使用权、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)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%;   (五)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。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的规定,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 (一)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; (二)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(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5000万元); (三)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%以上;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,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%以上; (四)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,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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