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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电产品须标注特定回收标识

2012-03-22 浏览次数:0

近日,国家标准《产品及零部件回收利用标识:第一部分》已完成起草,即日起在国家标准委员会网站上征求意见。 据了解,该标准适用于列入国家强制性回收目录的电子电器,重点针对空调、电冰箱、洗衣机、电视机、电脑5类产品。标准草案规定:电子电器须标上特定的图形标识,表明该产品可回收利用,不得随意丢弃,并明示材料成分和可再生利用率指标。 据了解,电器中可能含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。为此,厂家应在说明书中提供所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,并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是否超标,分别使用红绿两色的回收标识。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未超标的电子电器,采用绿色回收标识;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,则采用红色回收标识,且须在图形标识中以化学符号的形式将毒害成分标注出来。 对于区分“红绿”的限量标准,标准草案规定:回收标识的面积不应小于25平方毫米,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。标识应清晰可辨、易见,用湿布摩擦15秒后不易褪色、去除,在回收期内不脱落。 同时,国家对于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又有新进展。据了解,即将出台的《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回收条例》)将电视机、电冰箱、洗衣机、空调和电脑在内的5类废旧家电纳入回收管理体系。按照规定,家电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都有义务回收废旧家电,如果不接受生产企业委托或拒绝消费者交售废旧家电的,最高可处以10万元的罚款。 在电器上标注特定的图形标识后,消费者在购买时可一目了然。而回收时,明显的红绿标识很容易区分,以便进行处理。首府不少商家表示:随着首府市民环保意识的逐步增强,对报废的家电进行回收处理已越来越迫切。《回收条例》的出台肯定会给企业带来不小的成本压力,但企业会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,在生产过程中符合建议值。不过业内人士表示,虽然条例将很快出台,但会有一个过渡期,最初的几年之内可能并没有强制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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